让周案推动中国司法“去政治化”

作者:杨俊锋 来源:中文网 发布时间:2014-8-8 10:07:27 点击数:
导读:几天前,周永康被审查与几个月后召开的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两项决定被同时公布,激起了铺天盖地的评论和极其激烈的争议。无论两者是纯属巧合、还是有意为之,都颇值高度关注和深入讨论。因为它们都事…

几天前,周永康被审查与几个月后召开的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两项决定被同时公布,激起了铺天盖地的评论和极其激烈的争议。无论两者是纯属巧合、还是有意为之,都颇值高度关注和深入讨论。因为它们都事关当代中国最迫切的课题:法治。

周永康被查办无论如何解读,本身都极具法治意义:审查虽是以违纪之名,但违纪最严重的情形正是违法;同时,周最终能否受到公正的法律审判、能否由此推进法治进程,都是重大的法治议题。周的落马也至少可以由此公开反思、批评他违背法治倒退的种种举措。尤其是他任内的最后五年,当时“九龙分治”的最高权力结构决定了他对中国法治状况,负有最直接、最主要的责任。

若总结周的主政特点,可归纳为“大棒加胡萝卜”的政法思路,而唯独缺乏法治思维。他片面强调执法与司法的政治性,使原本稍有起色的司法改革不进反退,为权力干预司法制造了便利的正当性依据和制度性通道;他信奉强力维稳,为此进一步削弱了原本就较为微弱的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惜损害现行法律、公正和个人权利。固然,在中国推进法治阻力之大可以想见,但他不仅未做太多认真、对路的努力,而更多的却是逆法治而行。

而且,其亲属利用他的职位和影响力非法攫取利益,在他翼护之下的刘汉集团的横行滋虐……这些直接践踏法律的罪行,足以令人震撼,也是法治严重缺位的直接、典型体现。

因此,尽管在腐败泛滥的严峻现实下,强力反腐可能是短期内更为高效、可以理解的无奈之举,但若仅停留于此而不尽快推进法治,那么拿下周永康乃至更大的老虎,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也难免会遭受政斗的议论,也难免让人们担忧反腐的结果可能是强化集权,而且腐败不仅难以根治还很可能反弹。

由此而言,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且这在执政党的历史上应属首次,因此自然多少令人出乎意料的欣慰,也值得因此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报以谨慎的期待。

从周案检视中国的法治进程与争论

其实早在十几年前执政党便已誓言实行法治,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则专章论述法治建设,而现实的法治进程却又未能满足人们的预期。因此,不少批评家对上述决定冷眼观之自然可以理解也有其价值,但又失之于苛刻和躁切。

在批评者看来:执政党所谓的法治,无非是邓小平当年提出的作为执政者治理社会的工具、方式意义上的“法制”,不过是以(依)法治国(rule by law)而已;若没有民主先行,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的确,法治(rule of law)更强调国家权力包括最高权力也要守法,哈耶克甚至将法治直接定义为政府(广义上的政府)守法——在中国,迄今为止却连执政党自己颁布的法律也并未被其各级机关所能严格遵守;而除非有民主作为现实的压力机制,那么掌权者往往很难自愿受制于法律。

但另一方面,任何国家的执政者其实都要面对民意的压力。只不过在非民主国家,民意对执政者的压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影响,因而执政者为应对民意而实施统治的方式存在着复杂的多样性。这就决定了非民主体制并非千面一律:例如,开明的非民主体制会为了赢得民意而尽力促进经济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权利;同样是在非民主体制下,有的国家是无法无天、恣意任性的统治,而有的则是法制严明、较为规范的依法治理型统治,如新加坡。

固然,这种依法治理并不等于法治,也不一定通向法治。但相比于无法无天的非民主体制,依法治理型体制转向真正的法治,可能要容易得多。因为它奠定了法治所必备的法律权威和守法的文化。可见从依法治理到真正的法治之间,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而可能是存在着模糊地带的渐变进程。而且,最理想的进程当然是法治和民主同步推进,但相比落实民主,推进法治的难度可能会更小。因为法治强调的是权力的规范化,而民主却可能事关执政者的更迭。

再者,转型国家若能先行推进法治,转型的震荡和代价会更小,这实乃国之大幸,这也正是落实多数人所赞同的渐进改良思路重要的具体操作性路径。因为在缺乏一定的法治要素作为基本游戏规则的情况下,骤然推行民主,极易造成政治各方互不买账的混乱;同时,执政者可能会为拉拢选票而采取种种迎合民意的激进民粹主义政策,从而严重损害经济。乌克兰等转型国家在宣布实行民主之后,屡屡动荡、经济停滞、腐败更为严重,就是例证。这反而败坏了民主的声誉,进而阻碍民主的真正实现。相比之下,几乎所有的新兴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从韩国、台湾、新加坡到西班牙、智利等等,其经济起飞却恰恰发端于缺乏民主但具备法制的威权时代,这绝非偶然。

在当下中国,即便执政党推进的是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制,但对于实现真正的法治而言,也是正确的方向,极具积极意义,且也是现实可行的。

当然,至少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释放民主的力量,极为必要,也有一定的可行性。尤其是当前腐败的惯性和势力仍极为强大,反腐已进入微妙的高风险阶段,本能促使官员必然会或明或暗的反抗。因此,虽然反腐无疑大得民心,但民意的力量需要通过改革来释放,以对抗官僚集团对反腐的抵抗。例如,通过落实现行法律,放松言论管制,切实发挥选举与人大的作用——而这同时也本就是推进法治的应有之义。

司法去政治化的阻力在于权力和利益重新分配

而推进法治的关键,无疑是司法的独立、权威和公正。其实这说白了不过意味着:当出现法律争议,或发生违法犯罪时,有可以信赖的讲理和纠正的途径。这不仅对于社会具有基础性的定纷止争功能,而且也是贯彻法律尤其是确保公权力依法行事、实现法治的根本出路。这也是缓解信访妨碍法治的重要保障,因为在大幅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性之前,断然取消信访,可能大为损害民众对正义的预期及其权利的现实保障,并可能使地方官吏更无所忌惮。

也可见,司法独立、公正本不应被人为地贴上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意识形态标签,而首先是人类社会一项基本的治理技术而已。即便是缺乏法治文化的传统中国,也不乏类似思维,如:兄弟分家析产,往往是找舅舅主持;家族内出现纠纷,通常是诉诸共同的长辈如祖父调解。因为无论舅舅之于外甥们、还是祖父之于各晚辈,不仅是独立的个体,而且也通常最能公平的对待。只不过这未上升为普遍、正式的国家制度。因此,执着于从政治意义上论说司法独立,其实可能不自觉地落入了意识形态守旧者设定的话语窠臼与陷阱。

在当下中国,推进司法独立和公正看似已是老生常谈的陈词滥调,执政党也在不久前推出了司法改革的具体方案并有所行动,但要真正落实却是考验耐心的艰难漫长之路。其最大的困难倒并不在于意识形态或理论,而主要在于:

中国的改革主要是执政者自上而下推动,而司法独立无疑意味着执政者主动放弃对司法权这一重要权力的控制——无论学理上如何用心良苦的周旋或循循善诱,实质都是如此。同时,对权力包括司法权的集中控制既是集权体制的根本体现,又是其维系、运行的基础。对执政者而言,任何触动这种权力集中控制体系的改革,都可能有导致整个体制垮塌的连锁风险,因而自然会非常慎重。再者,现行司法制度积弊已久,对其任何的实质性改革,都不仅意味着观念的转变,更是内部权力和利益重新分配,这本身就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程。

而且,中国近些年经济发展迅速,社会也大体安定,多数百姓虽不乏牢骚但生活水准却也大致都有改善,这为维持现行体制提供了资本和信心。同时,中国社会文化中各种抵触法治的潜在的固有观念,如:寄望于圣君明相而非法治、重实质公道而轻法律规则、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等,在普通大众中仍极为普遍和牢固。

现行体制下仍具有司法去政治化的空间

当然,希望并非没有。司法改革至少在中国知识阶层已是共识,执政党也开始有所行动。而且,即便在现行体制框架下,司法改革也并非完全没有推进的空间。其中,比省级以下法院垂直管理的改革方案更重要、也切题的是法院的去政治化,例如:党对法院的领导应限定于依法通过现行人大制度任免、监督法官,而法院可不设党组,并至少应禁止政法委对审判的干预。这与党的领导并非不可兼容,而恰恰是“改善党的领导”。

而且,再严厉的革命政权,“权力的总发条”都必将不断松驰,哪怕再想随意的管控社会都将越来越难。而随着既有体制的弊病不断凸显,推进法治包括司法改革的现实压力和相应动力也必将继续强化,当推进改革使执政者的收益大于损失时,改革就有可能发生根本性的进展。同时,中国民间社会的力量也在缓慢成长。经济发展的一个非意图后果是市民阶层的不断壮大、社会的文化水平大为提高、互联网不断普及和发展,这都将导致法治观念在大众中更深入和普及,从而成为推动法治的重要动力。

习近平作为邓小平之后最有权力的中国领导人,能像当年邓小平实行改革开放那样,以推进法治进程来开创一个属于他的新时代吗?这无疑有待和值得继续观察,这也许正是生在当下中国的一大幸事。在这一过程中,谨慎的期待与尖锐的批评都一样必不可少。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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