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王科峰就陈发树起诉云南红塔集团案件答问

作者:王科峰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2-12-28 11:33:04 点击数:
导读:2012年8月21日华夏时报记者王先知采访王科峰律师,就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起诉云南红塔集团回答记者提问

案情简介:

2009910日,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陈发树此次受让股份共6581.39万股,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3.543元,转让总价款约为22亿元。

        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的《股权转让协议》称,红塔集团的义务为在甲方(云南红塔)收到乙方(陈发树)的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办理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而作为购买方陈发树的义务主要包括配合甲方的报批工作、提交相关资料、履行付款义务以及履行自目标股份过户后的相关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的第七章违约责任共四条,其中第十九条第二款甲方不履行第十六条约定的过户配合义务,导致股份不能按约定过户,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其余条款全部是乙方陈发树的违约责任,包括延迟支付股份转让款,按每日千分之二来计算的高违约金等等条款。协议的解除中还约定,此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红塔集团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陈发树

    协议签订后,陈发树在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约22.08亿元的股权转让款全部转入云南红塔指定的账户。云南红塔向陈发树开具了收款专用发票,并出具了书面说明,确认收到该款。

    据统计,这笔6581万股的云南白药股票经过20107月的10股转增3股后,增加到约8555.8万股。若以云南白药8月21日收盘价63.82/股计,市值逾54.6亿元。

    然而时隔两年后,20121月,作为上级机构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却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否决了这一转让交易。

    记者问,1.红塔集团取消合作的理由充分吗?

    王科峰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陈发树方与红塔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该协议不生效。红塔集团如果及时履行了报批等过户配合义务,仅因企业国资管理机关未批准,红塔集团并非消极不履行合同债务,只是其自身无能力履行股份转让过户义务。

2.外界都认为红塔集团是国有企业,陈发树赢得官司的可能性比较小。你认为,从目前的情形来看,陈发树赢得这场官司的可能性有多大?为什么?

答:在目前中国的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转让股权)有特别法规定,国企本身对于转让重大财产,其无权决定。从陈发树方的诉求要求履行股权转让过户等来看,法律很难支持。但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约履行了义务,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给陈发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果这次陈发树在本周四的法庭上败诉,他还有其他办法维权吗?

答:按照一般惯例,本案在本周四开庭庭审后,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如果后来判决下来对其不利,其不服可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认为,本案的起诉技巧很关键,如果提出诉讼请求不当,那么,其应当受保护的损失,也会因自己起诉错误或请求不当而失去。

 

                      

                                       201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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