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需建构监督制约中共各级党委及其书记的法律制度

作者:王科峰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2-10-12 16:53:09 点击数:
导读:中共十八大召开前,中共中央依法处理了王立军、薄熙来等人的严重违法乱纪问题,对他们的涉嫌犯罪行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侦办、追究。目前,王立军已因犯四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薄熙来案正由检察机关侦查、处理。众所…

中共十八大召开前,中共中央依法处理了王立军、薄熙来等人的严重违法乱纪问题,对他们的涉嫌犯罪行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侦办、追究。目前,王立军已因犯四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薄熙来案正由检察机关侦查、处理。

众所周知,事发前,薄熙来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王立军为重庆公安局长、党委书记、重庆市政府副市长,二人皆为中共党的高级干部。我们可以大胆推测,假如不是薄王反目,王立军叛逃到美国驻成都领事馆的国际事件发生,中央震怒严查,薄督王教头还在高位上,职位还有可能继续提升。为什么负罪累累的高官不是偶然事发,一般就不会被查处,就会长期掌权执政?这是不是我们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存在重大缺失和重大漏洞?

中共建政、执政已达七十多年,开始改革开放也三十多年,倡言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同样三十多年,但始终没有建立依法治党的规则,建立对中共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依法监督和制约的法律制度。中共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人在统领和管理国家、军队和社会等事务中行使大权,却没有法律规定其行为权限、程序、和违法后果、责任等,更没有人大、政府和司法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监督的程序法,更遑论实体法了。有人说,中国目前存在无责任政治,也许不无道理。虽然有行政诉讼法,但只能起诉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连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却不能起诉。在现代民主国家,国家、最高行政当局当被告接受司法审查,成为常态。这是真正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治”。

从1949年中共执政至今,各级党的组织和其领导人行使权利,却不承担责任,这与现代民主政治中的“有权必有责,行权受监督”的现代政治观格格不入,与世界潮流、社会时代发展背道而驰。试想,这不是薄王能横行多年掌权行政的主要原因之一吗?因此,在十八大召开之际,笔者作为党外非人士,斗胆向中共中央建言,十八大要开始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原则,通过程序制定规则,逐步把管党、治党的理念或口号落实到党章上、法律制度上,落实到程序上,从而建立一整套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直至党的中央及其政治局委员、常委的责任政治制度,建构监督制约中共各级党委及其书记的法律制度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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