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的履行

作者:顾敏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09-4-1 16:03:48 点击数:
导读:出口合同的履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为CIF或CFR合同,且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一、备货备货…

出口合同的履行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为CIFCFR合同,且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

     一、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备货

     ()报验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申报时,还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单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催证

    在出口合同中,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

    ()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我们应该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在业务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1. 银行审核的重点

    (1)从政策上审核。来证各项内容应该符合我国的政治与经济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开证行的资信、以及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

    (3)对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在证内应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对有些国家的来证,虽然注明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受益人必须特别注意,必要时应要求对方进行修改

2. 进出口公司审核的要点

 

    (1)对信用证本身说明的审核。包括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亦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2)对信用证有关货物记载的审核。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件。还应注意装运期、装卸港口、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转船等内容的审查。

    (3)对单据的审核。单据中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

    (4)对信用证有关时间说明的审核。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

三、租船订舱与保险

    ()租船订舱

    CIF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般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单,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之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 Order),凭以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大副则应该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作为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此收据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报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

    ()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 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四、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三种: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 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拆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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